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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门诊发票解读

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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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139号)要求,我院于2021 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此次票据城镇职工医保发票与城乡居民医保发票略有不同,现为您解读门诊发票上各个项目的含义,方便您更好的了解此次交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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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费和报销费的报销等级(上图红框部分):

1.无自付: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照患者享受的比例进行报销。

2.有自付:该项目的费用需先由个人负担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进行报销。

3.全自付:该项目的费用需要由患者全部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上图蓝框部分):

1.城镇职工发票-年度门诊大额支付:本次结算后,本年度内医保基金为参保人门诊已支付的累计总额。

2.城乡居民发票-年度居民医保门诊支付:本次结算后,本年度内医保基金为参保人门诊已支付的累计总额。居民医保患者满4500元,医保基金将不再支付。

(三)个人支付部分(上图黄框部分):

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比例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金额。

2.自付二:指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3.个人自费:指不在医保范围内的检查或是药品。

4.城镇职工发票: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自付一+自付二+个人自费。

(关于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员可在医保公服平台“我要查”菜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查询。)

城乡居民发票:个人现金支付=自付一+自付二+个人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