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状态 | 在职 | 退休 | ||||||
不满70岁 | 70岁以上 | |||||||
门诊 | 起付线 | 1800元 | 1300元 | |||||
报销 | 2万元以下 | 70%(社区医院报销90%) | 85%(社区医院报销90%) | 90% | ||||
2万元以上 | 60% | 80% | ||||||
上不封顶 | ||||||||
普通住院 | 起付线 | 一年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 ||||||
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 三级医院 | 起付线-3万元以下 | 85% | 95.5%(含补充4.5%) | ||||
3-4万元以下 | 90% | 97.0%(含补充3%) | ||||||
4-10万元 | 95% | 98.5%(含补充1.5%) | ||||||
大额互助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 | 超出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 |||||||
急诊留观 | 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持社保卡结算 |
二、征地超转人员报销比例及政策
(1)报销比例同城镇职工。
(2)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插社保卡转诊后方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及A类(我院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医、专科等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实时报销。转诊有效期最多180天。
三、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及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要求,原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1)门诊报销比例:起付线在一级以下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分别计算。
医院级别 | ||
一级以下 | 二级以上 | |
起付线 | 100元 | 550元 |
比例 | 55% | 50% |
封顶线 | 5000元 |
(2)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 |||
一级以下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线 | 300元 | 800元 | 1300元 |
比例 | 80% | 78% | 75% |
封顶线 | 25万 |
注1:在我院就诊城乡医保患者:学生儿童起付线减半(650元),其他人员一年内第一次1300元,再次及之后650元。
注2: 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8%。
(3)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首诊制度,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插社保卡转诊后方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及A类、中医、专科(我院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等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实时报销。转诊有效期最多180天。
(4)城乡居民特殊病按照城镇职工办法管理。
(5)城乡居民生育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实施。
四、报销类别及一般报销标准
医疗收费项目(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根据医保报销类别可分为甲乙丙三类。
药品:“甲类”药品是指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有部分个人负担,其余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多为10%,丙类是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需要全额自费的药品。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需个人先支付10%,再按比例报销;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检查和治疗(单项>200元):彩超、超声心动、CT、磁共振、ECT检查等个人先负担8%再纳入报销。
贵重材料(单项>1000元):先自付20%再纳入报销。(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