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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在我院定点的特殊病患者告知书

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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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特殊病患者您好:

根据北京市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您可选定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因此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选定我院作为您的特殊病定点医院。

当您在我院办理特殊病后,如您使用友谊医院公众号挂号,需至人工收费窗口取号,无法使用自助机取号;取号时,请您注意一下号条上的身份类型是否变为:医疗保险(特殊病),如仍为:医疗保险,请您务必在就诊前至医保办进行查询。按照医保政策,您在我院治疗特殊病的费用将按照您的住院比例报销,并纳入住院报销额度,即职工医保患者50万封顶、居民医保患者25万封顶,该费用不再占用您的门诊额度。但请您注意,只有治疗特殊病的相关费用才可按照该比例报销,与特殊病无关的医疗费用还将按照门诊比例报销,纳入门诊额度。

特殊病办理后每年需缴纳一次特殊病起付金,首次办理后,如您当年住过院,起付金为650元,未住过院,则为1300元,以后每年为1300元,起付金将跟随您下一笔特殊病费用缴纳。当起付金缴纳完毕后,在您此次特病周期内在北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将不再交纳住院起付金。由于特殊病享受住院报销比例,自助机无法区分,因此您需要至人工窗口交费(通州院区:肝肾移植抗排异特殊病患者在门诊一层8号收费窗口肝肾移植特病窗口交费,其他特殊病患者门诊一层1-4号收费窗口均可交费;西城院区:门诊八层特殊病窗口交费)。如您因特殊情况,医保卡暂时无法使用,需全额交纳门诊费用期间,请一定要注意,按特殊病比例报销的费用和按照普通门诊报销的费用一定要分开交费,分开打印发票,否则会影响您的后续特殊病手工报销,因此您在交费时一定告知收费员您是特殊病患者。

门诊特殊病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不再需要每年一审批。

特殊病为门诊特殊病,如您为急诊就诊,则按照急诊政策报销,不享受特殊病待遇

如您想将特殊病转往其他医院,或想取消特殊病,需持医保卡至特殊病交费窗口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医疗费用结清证明》,然后至医保办完成特殊病注销。但请注意特殊病注销为次日生效

我院在西城院区和通州院区门诊楼一层均设有医疗保险办公室,电话:010-63138315(西城院区),010-80838315(通州院区),如遇任何问题,您可前来进行咨询。